【备案指南】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指南
一、备案机关。
公益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经营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备案,由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二、备案材料。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性质;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备案流程。
举办者应于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回执,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事项变更。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前期已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程序办理备案。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变更服务场所性质、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备案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公益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经营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应予作废。
医疗机构新增养老机构服务业务的,应到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五、备案信息公开共享。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政务公开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养老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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