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1 14:42来源: 开云在线登录官网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医疗救助标准
    

    市、县(区)级政府综合考虑患病率、医疗费用增长、患病家庭负担能力、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不予救助费用:未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咨询时间、地点】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咨询地点:燕山路1599号创新大厦4楼医保办公室

【联系方式】

   咨询拨打:高新区医保办公室 0552-409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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