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8号)、《关于印发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3〕6号)精神,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非本市户籍的,需在本市城镇常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1年以上。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底。
登记失业时间以“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经办时间记录为准。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是指上述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内,申请人主动到登记失业地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登记并注册“三公里”就业服务平台,填写《求职登记表》(附件1),经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3次以上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申请认定“长期失业人员”的,年龄需达到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对于申请人连续2次、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得认定为就业确有困难人员。
(二)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就业创业证》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4.各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如:残疾证、低保证、征地或征林证明等)。
5.近期1寸免冠彩照两张。
6.承诺书。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社区(村)提出申请。或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现场核查。
2.社区初审。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将纸质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 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步做好“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录入初审。
3.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对社区(村)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的信息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4.县级认定。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批认定。申请材料由社区(村)存档备查。
(四)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在“安徽智慧就业”系统和《就业创业证》注明退出日期和原因。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8.其他应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规定
1.政策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灵活就业的标准
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
3.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应当由本人在30日内到社区申报灵活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予以注明灵活就业形式。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辖域内从事灵活就业;
(2)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辖域内参加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
4.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5.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办理1次,原则上1月、7月进行集中受理,审核完成后予以补贴。在集中受理期内,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参保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需在下次受理审核期前补缴到账,否则不予补发。
(1)个人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首次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地进行办理。材料清单:①《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③《就业创业证》原件;④本人社会保障卡(须激活银行账户功能)。⑤承诺书。⑥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户籍地县级人社部门出具的是否领取灵补情况证明。
(2)社区初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后,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模块中录入信息,认真核实其灵活就业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和户籍地社区均可受理初审,实行首次办理责任制。
(3)街道(乡镇)审核
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社区(村)上报的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将《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同时做好网上受理、审核工作。
(4)县级复核、审批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5)公示
各县区将核定后的补贴汇总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困难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本人金融社保卡。
6.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形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
②领取营业执照的(包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法人),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
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④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的;
⑥公益性岗位上岗的;
⑦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⑨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⑩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出现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形的,本人应在一周内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报告。对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社保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纳入人社信用体系外,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各街道(乡镇)、社区要根据审核确认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跟踪服务,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根据其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二)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结对帮扶、公益性岗位、职业介绍、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多渠道、多形式提供服务和就业岗位,帮助实现就业,重点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上岗。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相关具体优惠政策的要建立台账资料,须在其《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予以记载,并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进行信息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四)同一个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等享受期限累加计算。
(五)根据有关规定,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其身份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参保后到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按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满两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六)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待遇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按原政策执行,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享受社会补贴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附件:1.《求职登记表》;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申请表》;
4.《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花名册》;
5.《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汇总审批表》;
6.《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
7.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承诺书》。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1
求职登记表
登记时间: 序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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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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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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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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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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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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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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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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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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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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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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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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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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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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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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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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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履 历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单位工作(学习) |
何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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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培训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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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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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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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 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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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情况 |
推荐时间 |
推荐岗位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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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明复印件 □相关资格证复印件 □其他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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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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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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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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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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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住宅电话: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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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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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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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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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及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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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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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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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接受援助方式 |
推荐就业□ 职业培训□ 公益性岗位安置□ 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 创业服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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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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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就业状况 |
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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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目录 |
低保证□ 残疾证□ 高校生毕业证□ 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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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以上资料由本人填写,情况真实,并自愿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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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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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员类别 |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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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援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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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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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1、零就业家庭成员;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3、长期失业人员;4、享受低保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5、享受低保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6、享受低保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7、享受低保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附件3
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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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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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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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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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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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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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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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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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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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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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区 街道(乡镇) 社区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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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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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凭《就业创业证》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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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凭《就业创业证》享受过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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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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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持《就业创业证》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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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持《就业创业证》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年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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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累计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月数 |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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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在领取失业金 |
□是 □否 |
是否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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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已缴费至 年 月 |
医疗保险已缴费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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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意见(盖章): |
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盖章): |
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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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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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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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个人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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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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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于 年 月通过 灵活就业方式实现了再就业,根据蚌埠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已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相关政策,现申请享受 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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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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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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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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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是否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过灵补 |
是否首次持《就业创业证》申请灵补 |
首次持《就业创业证》申请灵补年月 |
已累计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灵补月数 |
是否低保家庭人员 |
联系电话 |
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
申请时间 |
可享受月数(60或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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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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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蚌埠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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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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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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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项 目位 |
上月申报人数 |
本月恢复人数 |
本月新增人数 |
本月减少人数 |
本月累计申报人数 |
补贴标准 |
申请社保补贴金额 |
实际拨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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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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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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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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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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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
县区人社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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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
本人已知悉蚌埠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出现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时,本人主动到社区报备、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附件7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承诺书
申请人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以下简称“灵补”)时已充分了解并知晓领取灵补的条件,知晓下列8种情况不能领取灵补:一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二是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的;三是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等);五是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刑收监执行、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是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已知晓灵补退出条件,并承诺:
1. 本人系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于 年 月在
(灵活就业工作单位和内容)实现了再就业,本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2.一旦自身出现以上不能领取灵补的情形,在一周内向申领地的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说明情况。
3.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经人社部门及相关部门查实,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帮扶政策即时停止,已享受的相关补贴将给予返还,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印发